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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 2017-06-21 来源:

中卫市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气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拟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编制中卫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市、跨部门的气象联防和重大气象保障;负责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组织对重大战略、重大项目等组织实施气象保障与服务工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风险评估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承担中卫市重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公共气象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网络工作的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台站和气象设施的组织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传输和汇交;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

5.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场所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6.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7.组织气象领域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意识。

8.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诉讼;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9.管理本级气象部门内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建设;负责气象部门双重计划财务体制的落实工作;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和气象文化建设。

10.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领导

官景得    党组成员、副局长,主持工作

李国兴    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书发    副局长

张德卫    党组成员、副局长

三、所属机构

中卫市气象局办公室(人事科)、中卫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中卫市气象局计划财务科;中卫市气象台、中卫市气象服务中心、中卫市大气探测技术保障中心(加挂人工影响天气中心牌子)、中卫市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沙坡头区气象局、中宁县气象局、海原县气象局、兴仁气象站。

四、联系电话

  0955-707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