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宁夏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9年7月9日 2019年7月9日 文号:宁气发〔2019〕12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工作规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工作规程

为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实施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改革,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实施与气候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项目和能源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的区域条件

下列区域内,凡集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所列举的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可以按照区域评估有关要求,开展区域整体气候可行性论证。完成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免费共享使用,不再按项目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经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性质及用途明确、规划手续完备、产业发展定位清晰、建设项目共性特点突出的其他特定区域。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工作流程及承担机构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区域评估工作按照编制评估报告、专家评审的流程进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备案和审查。

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应当择优确定具备论证能力的机构开展。

四、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

(一)主体责任。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由区域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受委托的论证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气象局《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编制整体性的区域评估报告。区域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论证机构提供园区规划图、地理位置、园区企业或项目情况等资料。

(二)评估报告的内容。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区域建设项目概况;

2.区域气候背景分析;

3.区域建设项目遭受气象灾害的风险性;

4.区域建设项目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的影响;

5.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6.其他有关内容。 (三)资料使用。论证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五、专家评审

(一)申报

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由技术负责人、主要编写人签名,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区域管理机构报自治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申报材料清单:

1.区域管理机构出具的评审申请文件;

2.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报告。

(二)组织评审

1.评审专家组的组成。组织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评审,由自治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45人,召集有关部门代表23人,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组长应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表决确认。

2.评审会议的组织。专家评审会由自治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会议按照听取编制单位情况汇报、专家质询解答、专家发表意见、专家组长提出综合意见、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的方法和步骤进行。

3.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应详细填写个人评审意见表;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专家组编写专家组评审意见书,并组织专家组做出是否通过评审的结论。有关部门代表侧重于政策法规及行业发展符合性评估;技术专家侧重于行业标准规范及技术符合性评估,重点从基础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气候可行性分析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报告书提出评审意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评审意见应当经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专家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三)评审结果

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并及时报自治区和属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经完善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即可共享和应用,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区域评估报告的配套文件一并存档和使用。

(四)评审时限

收到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函审和报告修改时间)。

六、区域评估成果的共享应用

(一)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完成后,该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可直接应用该区域评估成果,无需编制单个项目的评估报告。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引用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相关内容,提出落实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的措施方案。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

(二)考虑气候均态变化的周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成果的有效期为5年。在气候等基础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根据变化所产生的影响重新组织区域评估。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南.pdf

解读文件地址:http://nx.cma.gov.cn/zfxxgk/zwgk/zcwj/zcjd/202009/t20200925_21983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