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宁夏气象局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25日 2015年11月25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中国气象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

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

  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国发57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国发58号文件),取消了“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和“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并对“绘制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产品测试”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切实做好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确保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防雷减灾体制改革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局要认真落实国发57号文件要求,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得再继续开展“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3项行政审批工作,也不得将已取消的3项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要予以纠正,收回相关文件,停止审批。

  认真落实国发58号文件要求,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在开展行政审批时,不再将已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受理条件。在开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二、清理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强化改革的法治保障

  要按照国发57号和国发58号文件要求,抓紧修订《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等5部部门规章,修改《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气办函〔2014〕344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的通知》(气发〔2012〕93号)。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清理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为各项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各省(区、市)气象局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做好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废止工作,并做好本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及废止工作。按照中国气象局统一布署,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的相关工作

  按照国发57号文件要求,“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取消后,各省(区、市)气象局应当定期进行气象台站情况的备案统计,加大对气象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气象资料汇交管理和共享。“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取消后,对资质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省(区、市)气象局应当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并公示抽查结果。

  四、创新管理方式,全力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

  按照国发58号文件要求,切实转变观念、大胆实践,创新管理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标准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绘制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中国气象局将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省(区、市)气象局要按照中国气象局统一部署,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按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测量或现场核查。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中国气象局将加快推进配套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省(区、市)气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或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工作,为政府组织雷电灾害防御提供参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进行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评估服务机构。

  “防雷产品测试”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中国气象局将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健全监管工作流程,组织开展防雷产品质量的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并及时公示检查结果。各省(区、市)气象局要按照中国气象局要求,加强防雷产品使用的监督检查。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中介服务事项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性服务后,各省(区、市)气象局要结合各地行政审批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指导审批部门通过委托有关机构或联审联批等方式,对施工图纸的防雷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评价结论。

  五、完善审批程序与监督机制,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加强对各省(区、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做到上下衔接、统筹协调。继续推进气象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建设,积极推行网上行政审批和一个窗口办理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简化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时效。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对落实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各级气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国发57号和国发58号文件的全面贯彻执行。要加强宣传引导和信息公开,通过部门网站、公开栏、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信息,让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深化改革的良好氛围。

 中国气象局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