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宁夏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1年1月1日 2021年1月1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318-201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活动的组织管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基于检测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检测机构进行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等级有效期为2年,检测机构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六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负责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应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信用评价组织

第七条  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检测机构的基本能力、财务状况、内部管理、检测业务、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社会责任以及不良行为和记录等。

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建立信用评价专家库,信用评价专家应具有防雷、财务、质量管理、信用评价等方面五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和专业能力。

评价机构应从信用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信用评价专家组成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委托信用评价小组采集信用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并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信用评价小组不少于2人。

第十条  信用评价专家应独立对检测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真实、准确地分析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客观、公正地开展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信用评价专家应与被评价机构无利害关系。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基本信息是指检测机构注册登记、资质等级、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检测项目等信息。

第十四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过程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十五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信息。

不良信息主要包括《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2016)中表B.1 第七条所规定的行为和记录。其中,下列情形属于严重不良信息: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由不具备检测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检测的;

(四)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

(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七)以行贿、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八)因检测质量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

(九)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且拒不整改的;

(十)遭到社会投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严重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

(十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监管活动的;

(十三)进入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等征信系统“黑名单”的;

(十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五)其他对防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检测机构主动报送的信用信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认定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在信息采集的过程中,当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应当留存影像资料。对发现有疑义的信息,应当核实其真实性。信息核实方式包括:

(一)函电确认;

(二)数据分析;

(三)数据库查询;

(四)向气象主管机构、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法院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五)实地调查和核查。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检测机构提交虚假材料,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检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性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且不得参与下一年度信用评价,同时将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向社会发布信用评价工作通知,明确评价时间、适用范围和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满2年及以上的检测机构可向评价机构申请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申请信用评价应向评价机构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格式由评价机构根据《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318-2016)制订公布。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接到检测机构申请后,应初步审核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确定是否受理评价申请。

评价机构确定受理后,应当与检测机构签订信用评价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包括双方名称、评价时间、评价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结果公布以及签约时间等。

对不予受理的,评价机构应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小组应当依据信用评价评分标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318-2016)表B.1),结合各类信息和现场考核结果,完成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报告并提出信用等级建议。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综合得分,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五级。

(一)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AAA级,且评价期内未发生单项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和记录,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很强,人员素质很高,市场竞争力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发展潜力很大,社会信誉很好,诚信度很高。

(二)综合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且评价期内未发生单项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和记录,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AA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强,人员素质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社会信誉好,诚信度高。

(三)综合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且评价期内未发生单项扣分10分及以上不良行为和记录,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A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较强,人员素质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信誉较好,诚信度较高。

(四)综合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一般,人员素质一般,市场竞争力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发展潜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诚信度一般。

(五)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差,人员素质差,市场竞争力差,经营状况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诚信度差。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信用评价小组提交的信用评价报告,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上报评价机构。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对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提交的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价等级进行审定,确定评价结果,同时向检测机构反馈评价结果和信用评价报告。

检测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价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充分证据。若检测机构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评价机构不予复评。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评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本单位官网、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信用等级AA级及以上的检测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二)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延续的重要依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信用等级为C级的检测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二)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施约谈;

(三)作为是否准予延续、降低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

(四)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加强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检测机构不良记录和行为严重程度重新评定信用等级。对存在严重不良记录和行为的检测机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