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1年6月24日 2021年6月24日 文号:宁气规发〔2021〕1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宁夏气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宁夏气象局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在宁夏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登记表

          2.在宁夏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2021年6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并按照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五条  宁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负责全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全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配合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各类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只限于本检测单位使用,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法人单位、自然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

禁止转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中标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自然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其他单位或自然人转让。

禁止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得将检测项目分包给无资质证或者达不到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检测项目分包给自然人,不得将中标检测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主体、关键性工作为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含有机房或电子信息系统建筑、变配电场所等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第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宁夏取得资质以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宁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予以降低等级或者撤销资质。

第八条  在宁夏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宁夏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宁夏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在宁夏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宁夏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注册地变更到宁夏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宁夏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第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宁夏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宁夏气象主管机构核实的在册登记技术人员,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兼职执业。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出具的检测数据及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严禁伪造、变造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减少检测部位和点位,不得降低检测标准,不得错误适用规范。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检。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检测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分支机构不得以本分支机构名义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活动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保留原始记录,做到检测结果可回溯、可监督。

宁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提供统一的检测报告模板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开展检测活动,应当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和所属机构的资质证复印件等材料,向被检测单位出示并录入被检测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台账。

第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在每一项检测活动完成(形成检测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和检测业务信息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宁夏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等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含分支机构)进入宁夏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自进入宁夏或设立分支机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宁夏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报告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在宁夏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登记表》(附件1)。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属于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复印件。

(四)在宁夏的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可采取书面承诺制方式告知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并接受经营场所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核实)。

(五)在宁夏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件2)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号。

(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或校准证书。

(七)登记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授权委托书。

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在报告的基础上,可申请在宁夏气象主管机构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基本信息,具体公示办法由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十九条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严格落实防雷安全监管执法法定职责,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执行防雷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并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机构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依法取得宁夏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书的次年起,在每年6月底前向宁夏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

(二)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包括本部及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

(三)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

(四)本部及分支机构上年度完成的检测项目清单以及相关统计数据;

(五)检测仪器设备及检定或校准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报告的事项。

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将上一年度在宁夏开展检测活动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以年度报告形式报宁夏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检测单位信用评价、资质延续及升级的重要依据并对外公开。质量考核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加强检测业务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检测业务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从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标准执行、应急能力建设、日常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措施,确保检测业务安全和职工职业健康。

第二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归档文件收集应当与检测工作同步进行,不得事后补编。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一)专项检查。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督查。

(二)随机抽查。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开展的随机抽查检查。

(三)重点检查。气象主管机构对群众举报或投诉,被媒体曝光,部门移(送)交线索、进入经营异常目录或者黑名单、曾经出现违法违规服务行为等情况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开展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三)无资质、资质证书已失效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四)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之后,情况变化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

(五)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检测项目无协议(合同)或者委托书等;

(七)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八)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包括假冒他人开展检测或者签署检测报告等行为;

(九)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不具备检测能力、非正式劳动关系等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检测人员多处挂靠、同业兼职等行为;

(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检测方法不正确、未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程序或方法检测、未按照规范标准等填写检测记录和编制检测报告、伪造或修改检测记录、无法开展回溯检测等情形;

(十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检测结论;

(十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

(十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模板、档案资料不符合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

(十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入宁夏从事检测活动不按要求向宁夏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不及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

(十五)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不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及其组织的技术性检查、质量考核的;

(十六)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十七)无固定的办公场所,仪器装备不齐备,仪器装备未经检定(校准)合格、无领用记录等;

(十八)无完备的检测技术与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十九)无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检测业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做到对检测业务安全风险的分级管控,未落实职工职业健康管理有关规定;

(二十)档案不符合《防雷装置检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QX/T 319)的要求;

(二十一)其他未按要求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合同、检测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查询或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技术性检查、征求检测服务对象意见等措施,必要时可以安排有关技术支撑机构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开展复测;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安全生产和防雷减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检查通知及工作证件,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QX/T 402),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通报资质认定机构。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将宁夏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及按规定报告登记的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等情况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以下信息纳入信用档案,报宁夏气象主管机构统一汇总: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二)质量考核信息;

(三)年度报告的提交及抽查结果信息;

(四)告知、承诺、整改类信息;

(五)服务对象反映的表扬、投诉类信息;

(六)监督检查中记录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应纳入信用档案的信息。

信用记录作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升级、整改、撤销的重要依据。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检测单位,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激励措施并实行简化监督和低频率日常检查;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检测单位,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采取约谈、加大执法频次等措施予以惩戒。气象主管机构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十一条  宁夏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被外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该行政处罚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宁夏违法违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被行政处罚的,处罚结果由宁夏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告知该检测单位取得资质所在地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和宁夏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予以公开。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或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作为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检测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宁夏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0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宁气发〔2019〕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在宁夏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登记表.docx

附件2:在宁夏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简表.docx


      解读文件链接:http://nx.cma.gov.cn/zfxxgk/zwgk/zcwj/zcjd/202107/t20210723_35598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