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 |
发布日期: 2021年6月24日 2021年6月24日 | 文号:宁气规发〔2021〕2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宁夏气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报告公示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环境,促进检测服务质量提升,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宁夏气象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报告公示工作规程》,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在宁夏从事防雷检测活动单位公示申请表
2.在宁夏从事防雷检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2021年6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报告公示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环境,促进检测服务质量提升,进一步加强宁夏防雷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宁夏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简称外省防雷检测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进入宁夏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进入宁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宁夏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上述防雷检测单位(含分支机构)根据防雷检测工作需要,在报告基础上,可向宁夏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在该机构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基本信息。
第三条 宁夏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管理部门负责防雷检测单位所报告内容的审核和公示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协助开展辖区内防雷检测单位所报告内容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申请公示工作办理流程为:向宁夏政务服务大厅气象窗口提交信息报告材料和公示申请表(附件1);材料审核;办结(公示或不予公示)。
第五条 外省防雷检测单位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在宁夏从事防雷检测活动单位公示申请表》。
(二)防雷检测资质证复印件。
(三)防雷检测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在宁夏的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可采取书面承诺制方式告知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并接受经营场所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实)。
(五)在宁夏从事防雷检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防雷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在宁夏实际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包括在宁夏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简表(附件2)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记录。
(六)防雷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七)报告公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防雷检测单位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宁夏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管理部门对公示信息进行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并在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通过审核的,宁夏气象主管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单位信息在宁夏气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包括:检测单位名称(含分支机构)、在宁夏办公地址、资质等级、在宁夏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数及联系电话。
第八条 防雷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及时、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防雷检测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公示变更信息,确保申请公示的单位信息真实、客观、准确。
第九条 防雷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申请材料不完整且不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要件经审核被认定为不实或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条 防雷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位信息公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
(一)未如实填报信息,且拒不整改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三)资质证无效的;
(四)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五)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或被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接受或拒不配合宁夏气象主管机构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的;
(七)上一年度防雷检测质量考核抽检结果中30%及其以上检测项目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读文件链接:http://nx.cma.gov.cn/zfxxgk/zwgk/zcwj/zcjd/202107/t20210723_35598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