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1年6月24日 2021年6月24日 文号:宁气规发〔2021〕3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宁夏气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宁夏气象局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并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流程图

          2.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登记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评分表

          4.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

          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2021年6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接受检测质量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方式和要求

第三条  宁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宁夏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实施考核工作。组织或实施考核机构应当建立考核专家库。

第五条  考核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养好,无违规违纪历史;

(二)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考核纪律;

(三)了解国内外雷电防护科技、业务服务最新发展动态,能够准确把握雷电防护科技和业务服务发展方向;

(四)一般应具有雷电防护、防雷安全监管及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实施考核机构应组建考核组,考核组成员应从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得少于3人。考核组承担具体考核任务,向实施考核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应对考核结果负责,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实施考核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一)负责组建、管理考核组,对考核组的行为负责;

(二)严格遵守考核纪律,督促考核组实施公正考核;

(三)不干涉考核组独立实施考核;

(四)对考核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八条  考核组的责任与义务

(一)考核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每个成员应与被考核对象无利害关系;

(二)考核组对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实施独立考核;

(三)考核组应对考核过程中获取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检测单位被考核项目检测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考核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结果,保证考核质量;

(五)考核组对在考核期间获取的被考核检测单位相关业务、管理、人事等内部信息进行保密。

第九条  考核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由宁夏气象主管机构下达考核计划。

第十条  质量考核实行抽样考核办法。对每个检测单位考核的检测项目数,由考核组按检测单位1年内已出具检测报告的项目总数5%的比例抽取,不少于1个,最多不超过10个。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和技术性检查中反馈问题较多的检测项目应当纳入抽取范围。考核组抽取时,应兼顾各种环境、场所、类型的项目。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按照实施考核机构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或提供检测项目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资料检查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资料进行核查,项目验证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进行全部或部分要素(项目)的现场复核检查。其中项目验证方式考核的应不少于抽检项目的50%,抽取的项目不超过2个的均应进行项目验证。项目验证可采用检测单位自测或考核组独立检测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自测应由原检测人员使用原检测设备按检测报告记录的信息实施复测,考核组现场监督;考核组独立检测应由考核组成员进行检测,被考核的检测单位人员应在现场观察。

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向检测单位调取所抽取的考核项目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复印后加盖检测单位公章留存。

第十五条  考核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应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考核过程中,考核组应使用影像设备进行必要的影像记录。

第十七条  对原检测时间后雷电防护装置和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能出现的变动情况,考核组应向受检单位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结束之后,被考核单位人员及现场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考核程序、依据和判定

第十九条  实施考核机构应根据宁夏气象主管机构下达的考核计划,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流程图》(附件1)实施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检测实施期间有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宁夏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检测业务规范或检测要求;

(四)被考核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验证检测报告对雷电防护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二)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程度;

(三)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四)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五)核实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七)检查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类。考核结果以检测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中的判定规则作为判定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应如实登记检测单位名称、技术人员情况和检测项目情况等信息(附件2),在资料检查、项目验证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气象等法律法规标准有关规定和掌握的事实作出判断,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评分表》(附件3)对各项考核内容进行评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一)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不配合质量考核工作或拒绝接受考核工作的,或不能如实提供考核所需要的各种资料的;

(二)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由检测活动所在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开展检测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开展检测活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后,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相关文书);

(五)检测人员不足3人,或检测人员不具备防雷检测能力的;

(六)检测人员非本单位员工或在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的;

(七)检测过程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八)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评分表》中A类考核要素出现了任1项或1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

第二十五条 当检测单位未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全部情形时,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判定为合格;合格率为60%(含)以上90%以下为一般不合格;合格率在60%以下为严重不合格。

计分方式:合格率=所有B类要素项目实际得分之和/所有B类要素项目总计分。其中:所有B类要素项目实际得分之和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评分表》中划分为B类要素项目的实际考核分数之和;所有B类要素项目总计分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评分表》中划分为B类要素项目的总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组应及时整理考核资料,对照考核依据,按考核内容逐项对每一考核项目的资料进行分析,在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附件4)编制。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组在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应及时填写被考核机构《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汇总表》(简称《考核汇总表》,附件5)。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组应将调取的资料、《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评分表》《考核报告》《考核汇总表》等考核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交由实施考核机构留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九条  实施考核机构应及时将《考核报告》和《考核汇总表》上报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检测单位通报考核结果,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检测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宁夏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交有关申诉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宁夏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诉申请后,应及时对有关申诉材料组织复核,复核应调阅被考核检测单位的全部考核材料,并对原考核结果进行全面复查,不受申请复核内容的限制,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作出撤销、变更或维持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最终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为一般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相关问题隐患的整改工作。不合格检测项目所在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督促落实。整改完成后,检测单位应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有关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注册地属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宁夏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考核结果由宁夏气象主管机构书面通知检测单位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纳入考核的检测项目不合格(含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下同)比例超过30%的检测单位,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进质量管理。宁夏及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检查督查频次,加大防雷安全监管力度。

第三十六条  在宁夏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宁夏行政区域外从事检测活动被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考核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数量,应当计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晋升条件中检测项目“质量考核合格率”统计的基数。

第三十七条  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应将考核结果纳入检测单位信用档案,作为对检测单位信用评级、资质延续及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被考核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质量考核的,实施考核机构及考核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0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气发〔20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流程图.docx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登记表.docx

    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评分表.docx

    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docx

    附件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汇总表.docx

    解读文件链接:http://nx.cma.gov.cn/zfxxgk/zwgk/zcwj/zcjd/202107/t20210723_3559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