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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年3月10日 文号:宁气规发〔2026〕1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宁夏气象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气象局,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基地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推进和规范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2〕38号)要求,宁夏气象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范围内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条  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或者项目审批核准时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

第四条  列入指导目录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论证机构”)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其他规划和建设项目可以参照实施气候可行性论证,以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气候可行性论证采用的技术方法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采用气象领域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六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当具备气象资料的获取、分析、处理能力,具备独立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能力,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编写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气象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第七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对探测方法和仪器、探测环境进行说明;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四)规划、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

(六)关键气象因子分析及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出现概率、强度分析;

(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八)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报告编制》(QX/T 423-2018)等气象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论证机构应当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评审。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评审专家库。

第十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申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气候可行性论证申请函;

2.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3.论证机构人力资源证明材料;

4.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5.使用的气象资料明细清单及可靠性来源说明。

论证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修改和完善,并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定。特殊情况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报告修改时限。

第十一条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及评审,审批制、核准制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备案制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前完成。

第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强化涉及安全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强制性评估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建立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数据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及信用监管体系,不定期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单位和论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实施。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目录

序号

类别

范围

1

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

1.自治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城市给排水建设规划、海绵城市(或韧性城市)建设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旅游特色区发展规划、气候适应型城市发展规划、通风廊道规划等。

3.各类开发区,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编制的危险化工类、物流运输类等专项规划。

2

区域发展规划

各类开发区,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区域性农牧、渔业结构调整相关规划。

3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太阳能、风能、储能蓄能、农(牧)业特色优势产业、重大旅游气候资源等开发利用规划

4

大型建(构)筑物以及大型公共设施工程

1.高度超过100米的建(构)筑物。

2.采用柔性盖层结构以及质量轻、刚度小的索膜结构的,建筑高度超过30米且跨度大于36米的大跨度建筑。

3.城市通风廊道管控区内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4.额定日处理能力3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

公路工程

1.新建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工程。

2.各级公路中墩高8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或多孔跨径总长度1000米及以上或单孔跨径150米及以上的特大桥梁工程。

3.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规定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范围。

6

铁路工程

1.参照国家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2006)中定义的新建I级铁路、高速铁路工程。

2.各级铁路中桥长在500米以上特大桥工程。

3.高速铁路处于山谷垭口与隧道直接相连的桥梁工程。

7

城市轨道交通

项目

新建轻轨、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8

机场工程

新(改、扩)建或迁建的机场、跑道建设项目。

9

电网工程

1.500千伏及以上新建输变电工程。

2.220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工程。

3.11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工程。

4.大风影响地区的架空输电线路工程。

5.穿越中、重覆冰区的架空输电线路工程。

6.输电线路300公里以上的输电线路工程。

10

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

1.新(改、扩)建的煤化工、石油(气)、页岩气生产和加工项目以及输油(气)管道工程。

2.危险气体、化工品的存贮、输送工程。

11

水利、水电工程

1.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工程等别为Ⅰ等的水利水电工程。

2.大()型山洪防治工程。

3.跨流域输水工程。

4.重大湖泊、水库、流域的综合治理工程。

12

火电、热电、新能源发电工程

1.单机容量6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2.30万千瓦以上的供热项目。

3.新能源发电工程和储能蓄能项目。

13

旅游景区重大工程及户外公共游乐工程

1.旅游景区建设及其户外公共游乐重大工程

2.主题公园建设及其户外娱乐设施项目、大型房车露营地。

14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5兆瓦及以上的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15

核工程

1.核电厂。

2.核燃料后处理厂。

3.核供热站。

4.高放废物处置场。

5.其他受气象灾害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16

矿业开采

1.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和选煤厂。  

2.年产90万吨及以上的露天、井工矿。

3.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业。

17

生物制药工程

新(改、扩)建或迁建的大型生物制药工程项目。

18

其他项目

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进行气候分析和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2.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确需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