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发布机构:宁夏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5年6月18日 2015年6月18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宁夏气象局关于取消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以及《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气办发〔2015〕2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气象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后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取消“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和“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不得再办理该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不得进行备案核准及下发备案核准书或通知书,对于自愿申请备案的单位可进行登记并提供咨询服务。对于7月1日前已经做出审批决定的,审批决定继续有效;对于7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做出许可决定的,要及时终止相关程序,通知申请人说明情况并退还全部申报材料。

三、各市、县气象局在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自治区气象局核发的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书。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后,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在宁从事防雷工程活动的,应当每季度向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上报防雷工程完成情况。在宁销售防雷产品的单位,应当每半年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上报防雷产品流向情况。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临时气象观测的单位和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的,应当在观测或新建、撤销台站完成后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观测资料。

五、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对于相对人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上报防雷工程完成情况、防雷产品流向情况或不按规定汇交气象观测资料的,可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予以曝光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