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发布机构:宁夏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5年6月18日 2015年6月18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宁夏气象局关于取消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气办发〔2015〕22号)精神,切实做好气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取消“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产品测试”、“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和“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在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在气象台站迁建审批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

三、各市、县气象局要及时修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流程和申请表格,删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和“防雷产品测试报告”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防雷行政审批手册和服务指南。同时,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流程和服务时限。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筑(构筑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有关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以上规定继续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中介服务,但应通过市场竞争由企业自愿委托,实现与气象行政审批脱钩。已承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产品测试等中介服务工作的,应与服务委托单位协商做好后续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已承接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