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发布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1日 2021年03月11日 文号:宁气发〔2021〕15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宁夏气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宁夏气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

全区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宁气发〔2021〕15号


各市气象局,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暨2021年度自治区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履行气象部门雷电灾害防御监管职责,提高我区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建(构)筑物等雷电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现就做好全区2021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重要性

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和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二、认真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各责任单位和检测机构要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切实履行雷电防护安全主体责任

拥有或使用雷电防护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是雷电灾害防御的责任主体。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议程,做到责任明确、制定健全、措施具体、工作到位,确保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顺利开展。要按期主动向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选择检测机构时,要注意核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有无伪造、涂改、挂靠等情况,根据本单位建(构)筑物防雷等级划分选择符合相应等级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并密切配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对经检测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雷电防护装置,要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按照国家雷电灾害防御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装置的自检和内部巡查,在汛期到来之前开展一次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将雷电灾害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在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活动,要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对于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检。对在检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象主管机构汇报。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含分支机构)进入宁夏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或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进入宁夏或设立分支机构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宁夏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接受事中事后防雷安全监管和政务服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管控措施,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确保检测业务安全和员工职业健康。落实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有关要求,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要在每次检测项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及整改意见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平台。

五、严格执行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责任追究制度

各市、县(区)气象局要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防雷安全巡查检查力度。对存在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安全检测或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对存在没有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而开展检测活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许可等级范围开展检测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雷电灾害责任性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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