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名称: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
| 发布日期: 2023年8月21日 | 文号: | |
| 效用状态:有效 |
宁夏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规范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宁夏气象局 宁夏国家安全厅关于加强涉外气象探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气发〔2023〕91号)要求,切实加强气象探测及数据管理,落实台站备案、资料汇交等制度,现就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二、备案范围
其他部门、行业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新建的各类气象台站(包括自动气象站)。
三、受理单位
自治区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
办公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1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咨询电话:0951-6982689
四、申请材料
1.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备案表(见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个人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申请)。
3.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五、备案流程
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x.gov.cn/)向自治区气象局备案,并在备案范围内开展气象探测活动。
具体操作流程为:通过互联网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x.gov.cn/)→注册账号并登录→部门办事→宁夏气象局→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备案→通过办事指南了解办理流程及申报材料→在线办理。
六、注意事项
(一)该备案事项不包括涉外气象台站,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应当按照《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全部 国家保密局第40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行政许可手续。
(二)其他组织和个人完成新建气象台站备案后,应当主动向自治区气象局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三)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使用的气象探测设备仪器中的气象计量器具应当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以确保气象探测活动的准确性。
附件: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备案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