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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年3月6日 文号:宁气发〔2026〕24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宁夏气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区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防止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各类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现就做好2026年度全区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一)明确法定检测范围

根据防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筑物防雷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主要包括:

1.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易燃、易爆场所;

3.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通信系统和其他弱电设备、易遭受雷击的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设备。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严格落实定期检测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按期主动委托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单位开展防雷安全检测,并按照检测报告结果和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维护、更新雷电防护装置,消除防雷安全隐患。选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时,应当核实检测资质证书真伪、等级,核查实际检测人员与检测报告签字人员是否一致等情况,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或者挂靠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开展防雷检测活动;检测点选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禁止单方要求或指定检测单位进行选择性检测。

二、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一)检测单位规范要求

1.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2.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检测业务。

3.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在宁夏境内开展防雷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宁夏气象局登记报告,主动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否则不得在宁承揽防雷检测业务。

(二)检测行为规范要求

1.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做到应检尽检,禁止选择性检测。对于不符合防雷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2.检测单位在开展现场防雷检测时,应当使用微信小程序“塞上气象安全通”扫描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出示的“防雷安全二维码”,实现现场信息在宁夏气象安全数治监管服务平台中的实时录入和动态显示,并做好防雷检测溯源信息动态记录、实时传输等工作。

3.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活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宁夏气象安全数治监管服务平台”并获取检测报告溯源二维码。未按要求粘贴二维码的检测报告,气象主管机构不予认可。

三、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会同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 号)规定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督促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并通过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进行抽查督查。其中,各市、县(区)气象局要应用好“宁夏气象安全数治监管服务平台”,采取“现场+非现场”监管模式,重点督促做好油库、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场所及粉尘涉爆企业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对存在无资质检测或超出资质等级范围开展检测活动、或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要及时按照职责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四、其他相关事宜

宁夏气象局已在门户网站(http://nx.cma.gov.cn/)公布了区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单、已登记的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名单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年度质量考核结果,可通过宁夏气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

咨询及监督电话:0951-5029846、5029847

电子邮箱:nxqxjzc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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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