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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年4月24日 文号:宁气发〔2026〕35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宁夏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气象探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各相关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林草、交通、旅游、电力等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各类气象探测活动,对于提高我区气象监测覆盖面、弥补监测盲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气象探测管理,规范行业组织或个人依法开展气象探测活动,落实行业气象探测仪器校检规定,有效提升气象资料汇交质量,确保气象数据安全,现就做好全区行业气象探测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气象探测站点管理,落实相关备案制度

(一)新建气象台站备案

根据《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投入运行后3 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各市、县(区)气象局要强化行业气象探测站点管理,严格执行备案制度,要求开展气象探测的行业组织或个人(包括涉及气象探测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气象探测站点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备案流程见附件1),并在备案范围内开展探测活动。

(二)迁移、撤销气象台站备案

根据《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迁移、撤销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气象台站的,迁移、撤销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主管机构备案”。对于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迁移、撤销相关行业气象探测站点的,各市、县(区)气象局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检查督促,定期开展统计调查,并要求其在迁移、撤销后三个月内,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备案流程见附件1),以便于气象部门及时掌握行业气象探测站点的迁移、撤销、废弃、停用等情况。

(三)临时气象观测备案

根据《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对于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各市、县(区)气象局要加强日常检查巡查,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气象探测站点或探测设备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备案流程见附件1)。

(四)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信息服务,是指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各市、县(区)气象局要加强对所辖区域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及部门联合监管,及时督促指导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备案流程见附件1)。

二、规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强化气象数据安全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各市、县(区)气象局要严格落实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制度,督促开展气象探测的行业组织或个人在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气象探测资料及相关文档汇交工作(汇交流程见附件2),今年的汇交时间延长至8月30日。针对行业组织或个人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未经批准向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气象探测资料、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以及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提供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等违法行为,各市、县(区)气象局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积极联系当地国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同时要通过普法宣传和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的规定,切实保障气象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三、落实气象探测仪器校检,高质量开展行业气象探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气象计量器具。”各市、县(区)气象局加强对气象仪器定期校检法律法规的宣传,监督检查本辖区行业组织或个人使用气象探测计量器具检定情况,对未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高质量开展行业气象探测活动。

四、健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规范行业气象探测秩序

气象行业管理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定职责。各市、县(区)气象局要高度重视行业气象探测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行业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和气象探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结合全区气象行业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督促开展行业气象探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站点备案制度、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制度、涉外气象站点设立许可制度以及气象探测仪器校检制度。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共建、多方参与的行业气象探测统筹发展联动协调机制,主动与当地政府以及国安、发改、工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沟通,通过联合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业气象探测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规范行业气象探测秩序。对于行业气象探测及数据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要严肃予以查处和纠正,并在门户网站或公众号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提供气象探测领域违法行为相关线索。

附件1.行业气象探测站点备案操作流程

     2.行业气象探测资料及相关文档汇交操作流程

     3.行业气象探测领域行政处罚事项及裁量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2026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行业气象探测站点备案操作流程.doc

附件2:行业气象探测资料及相关文档汇交操作流程.docx

附件3:行业气象探测领域行政处罚事项及裁量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