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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年6月15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宁夏气象局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宁夏气象部门工作实际,宁夏气象局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1.联系人:罗 玲  联系电话:0951-5029847

  2.电子邮箱:nxqxjzcfgc@163.com

3.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71号宁夏气象局政策法规处(750002)。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29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2026年615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宁夏气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规则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规则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为规范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处罚裁量标准等内容。

第三条【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制定机关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第四条【行使原则】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行使依据】  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依据。

未列入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处罚种类】  气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情节】气象违法行为的情节一般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等级。

八条【裁量阶次】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

    第【不予处罚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免于处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除外。

第十一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从重处罚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二年内发生相同违法情形两次及以上;

)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竞合情形】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主要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结果综合裁量

第十【追责实效】  气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教育条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免于行政处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责令改正】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改正期限。

第十八条【裁量基准】  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执行。

第十九条【适用规则】  规则所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从重的情形,应当结合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违法情予以实施,并在案卷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条文解释】  本规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