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名称:工作安排 | 发布机构: | |
| 发布日期: 2026年6月15日 | 文号: | |
| 效用状态:有效 |
宁夏气象局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宁夏气象部门工作实际,宁夏气象局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1.联系人:罗 玲 联系电话:0951-5029847
2.电子邮箱:nxqxjzcfgc@163.com
3.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71号宁夏气象局政策法规处(750002)。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2026年6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宁夏气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本规则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为规范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处罚裁量标准等内容。
第三条【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制定机关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第四条【行使原则】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行使依据】 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依据。
未列入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处罚种类】 气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条【违法情节】 气象违法行为的情节一般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等级。
第八条【裁量阶次】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
第九条【不予处罚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免于处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除外。
第十一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二年内发生相同违法情形两次及以上;
(八)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竞合情形】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主要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结果综合裁量。
第十五条【追责实效】 气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教育条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七条【责令改正】 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改正期限。
第十八条【裁量基准】 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执行。
第十九条【适用规则】 本规则所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从重的情形,应当结合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违法情形予以实施,并在案卷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条文解释】 本规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