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9年9月3日 2019年9月3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提升检测质量,保障防雷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宁夏气象局于2019年1月10日正式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通过自治区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及宁夏气象局官网上正式对外公布。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1.制定并实施《办法》是我区开展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的迫切需要。2016 年 6 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6〕39号),提出了规范防雷检测行为,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对防雷检测机构开展检测质量考核,是气象部门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防雷检测机构提高检测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但由于检测质量考核是一项全新的业务工作,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还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主要依据是中国气象局颁布实施的气象行业标准《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 /T317—2016)。因此需要制定《办法》对考核组织、方式、考核流程、考核结果应用和管理等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以期实现对管理相对人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监管。

2.制定并实施《办法》是加强我区防雷检测服务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2016年10月防雷检测服务市场全面开放以来,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企业获得防雷检测资质后,挂靠、设立跨省区分支机构的情况较多,技术人员流动性大,检测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给我区防雷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因此,制定并实施《办法》,规范开展防雷检测质量考核工作,是我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切实履行防雷检测服务市场监管职能,提高防雷检测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

3.制定并实施《办法》是全国各省加强防雷检测服务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目前全国已有江苏、江西、河北等省气象主管机构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当地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因此,为了规范我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提升检测质量,保障防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办法》很有必要。

二、《办法》的框架及确立的主要措施

《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六条,主要从“考核组织、方式和要求”、“考核程序、依据和判定”、“考核结果应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并附有“考核流程图”、“考核评分表”、“考核报告”等五个附件,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防雷检测质量考核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规范和模板,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针对我区防雷检测服务市场面临的问题和开展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确立了以下主要措施:一是明确规定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二是明确规定了我区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的组织、方式和要求;三是明确规定了我区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的程序、依据和评定方法;四是明确规定了我区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要求。

三、《办法》规定的重点内容

《办法》规定,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实施考核工作。组织或实施考核机构应当建立考核专家库。考核组成员应从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得少于三人。对每个检测机构考核的检测项目数,由考核组按检测机构一年内已出具检测报告的项目总数5%比例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最多不超过十个。

《办法》明确,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按项目验证方式的考核应不少于抽检项目的50%,两个及以下项目均应项目验证。考核结果以合格率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中的判定规则作为判定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类。当《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评分表》中划定为A类考核要素全部符合考核要求时,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合格;合格率为60%(含)以上90%以下为一般不合格;合格率在60%以下为严重不合格;A类考核要素出现了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办法》还规定,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最终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为一般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注册地属于外省(区、市)进入宁夏的检测机构,考核结果将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书面通知检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政策文件地址:http://nx.cma.gov.cn/zfxxgk/zwgk/zcwj/gfxwj/202009/t20200925_2199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