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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6月24日 2021年6月24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发〔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2021624正式印发,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0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气发〔2019〕5号)同时废止。《办法》已在宁夏气象局官网上正式对外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 /T317—2016)等规定,宁夏气象局于2019年1月10日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气发〔2019〕5号)。《办法》实施两年多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质量考核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对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保障防雷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项目设置不够合理、指标不够具体、判定标准不够严格等问题,有必要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进行修订,以进一步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增强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促进检测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营造公平竞争的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市场环境,从而更好地保障防雷安全。

二、修订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8号令)

2.《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 /T317—2016)

、修订内容及说明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考核的组织、方式和要求,

考核依据及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要求等。

具体修改章节如下:

1.第二章第十条新增了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和技术性检查中反馈问题较多的检测项目应当纳入抽取范围。

2.第二章第十八条新增了“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结束之后,被考核单位人员及现场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记录上签字确认。”

3.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判定依据中新增了“合法合规性”。

4.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最终考核结果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5.第四章第三十四条新增了不合格检测项目所在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督促落实。

6.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新增了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纳入考核检测项目不合格比例超过30%的检测单位的监管方式。

7.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新增了“在宁夏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区外从事检测活动被区外气象主管机构考核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数量,应当计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晋升条件中检测项目质量考核合格率统计的基数。”

8.第四章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宁夏气象主管机构应将考核结果纳入检测单位信用档案。”

政策文件:

http://nx.cma.gov.cn/zfxxgk/zwgk/zcwj/gfxwj/202106/t20210628_34613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