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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6月24日 2021年6月24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报告公示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报告公示工作规程》(发〔20212号)(以下简称《规程》)2021624正式印发,202181日起施行。《规程》已在宁夏气象局官网上正式对外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制定《规程》的必要性背景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重要保障。当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防雷检测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形成了多元化主体参与竞争的局面。但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和异地防雷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要求其设立分支机构或进入宁夏开展业务必须报告,导致有关检测单位从业情况难以及时有效掌握,存在一些监管盲区,不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环境。

20201129日,中国气象局颁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8号令),增加了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异地从业监管条款,明确提出检测单位需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为有效落实该条规定有效监督、管理、规范检测单位行为,弥补监管方面政策支撑不足,宁夏气象局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报告公示工作规程》,在明确检测单位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其申请公示的条件、材料及流程,以进一步强化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管,切实提升防雷装置检测质量,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8号令)

2.《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规程》确立的主要措施的主要内容

《规程》共十一条。针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报告及公示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规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进入宁夏的报告时限。二是明确了申请公示工作的办理流程,包括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审核内容、变更信息等要求。三是明确了不予公示和取消信息公示的相关条款。


政策文件:

http://nx.cma.gov.cn/zfxxgk/zwgk/zcwj/gfxwj/202106/t20210628_34613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