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名称: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
|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文号: | |
| 效用状态:有效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24年修订)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于2012年12月3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1号),2013年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职责,规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行为,为我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气象法律法规先后修订,加之地方机构及其职能的调整优化,《办法》相关内容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与调整后的机构称谓不一致的问题,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防灾减灾中的先导性作用,有必要对《办法》予以修改。
二、修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57号,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修订);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联动部门名称。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及部门职责分工调整情况对相关部门名称进行修改,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水利、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消防救援部门。
2.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三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确定。”
3.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与本办法同时实施。”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24年修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