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名称: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
| 发布日期: 2025年6月20日 | 文号: | |
| 效用状态:有效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宁夏气象局于2025年6月20日正式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宁气规发〔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日。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应急规发〔2024〕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渠道,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兑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气象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气象部门负有对防雷、升放气球以及人工影响天气领域安全生产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气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气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共建共治,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结合宁夏气象部门实际,亟需出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7.《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8.《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9.《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应急规发〔2024〕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不分章节,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本办法适用的举报对象,即宁夏气象部门依法监管的防雷、升放气球以及人工影响天气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还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气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二是明确了奖励范围和标准,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和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升放气球活动、人工影响天气等方面存在的相应违法情形纳入奖励范围,制定了两档奖励标准,即作出行政警告或行政罚款5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作出行政罚款在5万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同时,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气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上浮10%。三是明确了举报渠道、受理单位、受理时限、奖励发放和领取等方面的具体流程。四是明确要求依法举报,对恶意举报者追究其责任;同时要求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